经典常新:苏州评弹的传承之道******
经典常新:苏州评弹的传承之道
——评盛小云领衔编演的长篇弹词《娜事xin说》
潘讯(江苏省文联网络文艺传播部主任,文艺评论家)
如果盘点近两年长三角评弹界的演艺盛事,不能不提到由苏州评弹领军人物盛小云领衔编演的长篇弹词《娜事xin说》。去年金秋以来,《娜事xin说》在上海、苏州、无锡等地巡演,在江南听客中引发了现象级观赏热潮。
《娜事xin说》为什么能火?原因至少有三:一是原著的魅力。《娜事xin说》的蓝本为张恨水的长篇小说《啼笑因缘》,这是民国鸳鸯蝴蝶派的经典之作,1935年即有《啼笑因缘》弹词改编本演出,80余年来经过几代评书艺人的努力,《啼笑因缘》得以跻身评弹经典书目行列。二是盛小云的号召力。盛小云是当代评弹最为优秀的艺术家,嗓音清丽婉转,表演细腻传神,说唱《啼笑因缘》三十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表演风格。盛小云的演出团队也是一时之选,高博文、吴新伯、施斌、吴伟东等,都是具有深厚功底和创新能力的一线演员,演出阵容可谓是苏沪两地评弹艺术家的强强联合。三是全新编演形式的吸引力。编创者从原版《啼笑因缘》中拎出樊家树与何丽娜的爱情线,重新编排出九回书,分三场演出。这种演出形式和分回设计,既非传统长篇演出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的中篇表演,三场演出既能贯通连缀又可独立成篇,近似于戏曲的“连台本戏”。这是适应剧场演出的主动调试,这种编排创新拓宽了当代评弹长篇书目的表演形式,吸引了更多层次的观众走进剧场欣赏评弹演出。
长篇进剧场的背后,是评弹人对当代长篇书目生存状态的焦虑与突围。近几十年来,评弹界主要编演力量都投入中短篇的创作中。作为苏州评弹生存方式和存在形式的长篇演出则处在持续衰落中,不仅传统书目丢失、表演书回萎缩,新编书目更乏善可陈。演员无书可说,观众无书可听,长篇书目的书场生存陷入尴尬之中。当代评弹并不缺乏好演员,缺的是好书——优秀长篇书目。出于对当代评弹发展症候的清醒认识,以及对评弹传承规律的深刻把握,盛小云带领她的编演团队前后耗时八年之久打造出这部《娜事xin说》,赋予了苏州弹词《啼笑因缘》以新的面貌。
长篇弹词《啼笑因缘》的经典性来自小说原著的恒久价值。作为通俗小说文本,《啼笑因缘》的魅力在于将言情与武侠糅合,通过曲折动人的情节讲述了一出爱情悲喜剧;在于用20世纪30年代新的时代观念来审视市民世界,来表达金钱与爱情的对峙与冲突、肉身与灵魂的合一与分离。但是小说文本并不能直接搬用到弹词表演中。作为流行于市井中的说唱艺术,弹词本在小说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再通俗化”的过程,评弹编演者以民间道德和市民伦理对这一出爱情悲喜剧进行了改铸。“再通俗化”的改铸,涉及情节元素的挪移、叙事节奏的调整、人物形象的重塑、美学风格的重建等多方面,这是通俗文学经典与评弹表演艺术的碰撞融汇,是评弹艺术演进与时代审美心理的交糅合流。传统不是简单保留和复说,活的传统是在现在的基础上的重新建构。今天要创作一部“剧场版”《啼笑因缘》,就是要以当下的接受视野和文化观念对这部长篇弹词进行新的改铸。
《娜事xin说》的编创团队由徐檬丹、傅菊蓉、胡磊蕾三代老、中、青评弹编剧组成,他们在文本的“重新建构”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主创人员将戏剧性冲突聚焦在了这场爱情悲喜剧中最深情、最痴迷、最纠结的何丽娜身上,增写了《北洋春》《送花会》《梦咖啡》《吉祥胡同》等原创书回,推演出很多合乎情理的故事情节和细致微妙的心理刻画。通过当代的审美理念和艺术语言,强化和丰富了《啼笑因缘》的情感章回和书中人物的心路历程。盛小云重新解读了何丽娜这个人物。原创书回巧妙地嵌入传统回目中,弥合出一条完整的樊、何“恋战”叙事线,并由此映衬出何丽娜的性格命运。盛小云塑造的何丽娜,一笑一颦款款深情,举手投足楚楚动人。但是,盛小云的表演又拿捏分寸、柔中寓刚。通过一系列啼笑皆非的情节设计、缠绵缱绻的情感倾诉,逐步向听众揭示出在何丽娜美丽痴情的外表下,还有一条更富魅力的性格潜流。何丽娜迷恋而不沉溺、深情而又自省,她在情感冲突、爱情纠葛中“认识自己,洗练自己,自觉自愿地改造自己”,成为这个人物最可爱的品格。对何丽娜性格潜流的揭示与凸显,不仅是盛小云对何丽娜的成功重读,也将弹词《啼笑因缘》的审美价值推进一步。
当然,九回书还不是盛小云版《啼笑因缘》的全貌,《娜事xin说》应是盛小云“常说常新”愿望中的一块“试验田”。从《啼笑因缘》全书来看,拎出樊、何“恋战”的单线并不完整。张恨水写《啼笑因缘》深受《红楼梦》影响,尤其表现在书中人物的安插与塑造上。曹雪芹写人,不仅将笔下人物置于繁复的关系网络之中,还在重要人物之间构成一组对照,或者赋予主要人物一个投影与幻象。前者如薛宝钗与林黛玉,后者如贾宝玉与甄宝玉、薛宝钗与袭人、林黛玉与晴雯等。这些对照和投影,或为人物性格的诠释,或为命运轨迹的注脚,或为人生悲剧的慨叹。在《啼笑因缘》中沈凤喜与何丽娜即构成一组对照的人物关系。张恨水将二人设计成形容近似、面貌酷肖,这并非一般“小说家言”的花招把戏,实则是借用《红楼梦》的笔法,使沈凤喜与何丽娜互为映象,以命运的反差与性格的映带写出一种人生观念和美学信条。沈凤喜的命运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她被虚荣、贪婪、软弱的负面性格牵引着一步步沉入深渊,但她是一个“被侮辱被损害者”。何丽娜则始终积极地把握自己的命运,由一个虚荣佚荡的富家千金转变为洗尽铅华的时代女性,虽然其间有曲折、有跌宕,但这个过程充满正能量。因此,樊、何之恋如果脱离了樊、沈之恋的缠绕与对照,也就失去了意义。
期待于来者。希望盛小云领衔的编演团队能够再接再厉、常说常新,立足今天的文化姿态对小说原著与弹词传本进行再思考、再解读、再创造,“重建”出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长篇弹词《啼笑因缘》。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1日 16版)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